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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小故事


这场官司,市工商局输了的历史小故事


2022-12-23 16:20:38 ,,,,,


彭先生与妻子结婚快三十年了,夫妻俩相敬如宾,非常恩爱。不幸的是,妻子前些年得了一种莫名其妙的骨关节疾病,久治不愈,把两口子折腾得心力交瘁,忧心如焚。

2000年8月16日晚,夫妻俩在电视上偶然看到一则消息,称一家部队医院有办法治疗骨病之类的疑难病症,疗效非常好。根据电视上的介绍,彭先生陪妻子找到了这家医院,经过检查之后,医院说病人须住院治疗。对于医院方面的住院治疗建议,求医心切的病家当然不会拒绝,可彭先生万万也没有想到,妻子这次住院治疗竟会成为再也回不了家的永诀。住院29天后的一天,医院方面发出的通知中称,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他的妻子不幸病故。噩耗传来,合家举哀,彭先生更是悲痛欲绝。

痛定思痛,彭先生不禁疑窦丛生:妻子虽然有病,但说什么也不是性命攸关的绝症急病,怎么住院才29天便突然死亡?于是他一方面与医院交涉,认为医院失责,要求作为医疗事故赔偿;另一方面常常自责:都是自己轻信电视上的介绍,千方百计地让妻子到这家医院住院治疗,结果病没看好,还赔了妻子的性命。为了讨说法打官司,彭先生看了不少相关的法律书籍,还四处向行家咨询,终于形成了这样一个朦朦胧胧的直觉:自己是上了电视的当,电视是上了医院的当。那么,医院的违规做法谁来管?工商局!

于是彭先生怒气挟着勇气,先是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工商部门依法对这家医院进行查处,但市工商局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医院方面没有违规,因此不予立案。对此说法,彭先生当然不能认同,于是,2002年8月,彭先生愤然提起行政诉讼,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了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电视台播出的违法医疗广告。

诉状上,原告愤激之情跃然纸上,称:妻子的不幸都是因为电视上违法医疗广告的误导,除了医院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外,市工商局也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其不作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属于其管理范围的违法广告不调查、不监督、不查处,甚至在接到公民投诉后都不予立案。以致医院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看罢诉状,年轻的女法官张缨本能地感到了这起案件的份量。这可是一起罕见的民告官案子啊!当事人一方是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是相当于市级的部队医院;而另一方则是位失去了亲人的五十多岁的普通公民,打这种高难度的官司,原告居然没有请律师!虽说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但这场行政诉讼的背后必然是一场巨额医疗赔偿纠纷。现在原告状告工商部门不作为,对属于其管理范围的违法广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显然问题的关键在于电视里播放的内容是否构成医疗广告?工商部门该不该管?为了做到准确下判,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张缨查找了大量关于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

2002年11月25日,这起民告官案正式开庭。张缨特别注意到,原告面容憔悴,眼中满含着泪水,手捧着妻子的遗像,还跛着一条腿,情绪相当激动。庭审中正如张缨所预料,双方争议的焦点很快集中在了电视里播放的内容是否构成医疗广告。

被告市工商局在答辩时称,原告反映的电视节目是一个专题报道,主要内容是介绍这家部队医院几位医生的事迹。节目中虽然有关于骨病治疗的内容,但决不是在做广告。这家部队医院既没有委托制作和播放广告,也没有支付任何广告费,因此不论是形式还是内容,把这部电视专题报道说成是广告是没有依据的。既然不属于广告,那么工商局就无权干涉,更何况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进行过调查,还口头答复过原告,因为他投诉的节目并不属于广告,所以不能进行查处。因此可以说,被告对于原告的投诉不是不作为,而是有所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

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据,即由他刻录的那部电视节目的录像。并当庭予以反驳,原告此前根本不知道这家部队医院,正是看了这部不但有医院名称,而且有地址和电话的电视片,原告才找上门,才轻信这家医院有妙手回春的能耐,才把妻子送上了黄泉路。现在工商局不但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制裁,反而一味地帮违法者开脱,这分明是官商相护,是坑害普通百姓!

整个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唇枪舌剑,辞锋锐利,没有丝毫转寰的余地。休庭后,原告又向张缨陈述,妻子去世后,他一度也不想活了,他已为妻子和自己买好墓地。但不打这场官司,不讨个公道,实在对不起妻子。张缨没有打断原告话头,始终认真地听着。从原告的诉说中,张缨已感觉到,妻子的死,对他的打击有多么巨大。

原告的遭遇的确让人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张缨告诫自己,要沉着、冷静、慎重,更要本着一颗公平、正义、善良的心。在尔后的几天里,张缨一头扎进了法院的技术室和资料室,一面反复地观看那部电视录像,一面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电视画面上三次出现医院名称的特写镜头,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介绍骨病的诊治方法和疗效等。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在做了大量的案头工作后,张缨郑重地拿起笔,写下了这样一段判辞: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了对广告的管理和监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因此认定有关电视节目是否构成广告,进而是否构成违法广告,以及如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均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广告予以行政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其次,从受众的角度分析,公众所理解的广告,就是以一定的方式通过媒体对商品或服务以及提供商品或服务单位的宣传和介绍。从原被告争议的专题节目看,画面中不仅有对医院的事迹介绍,还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介绍骨病的诊疗方法和疗效,该节目宣传医院和医院服务的用意十分明显,使原告和其他观众有理由得出属于医疗广告的结论。因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该专题节目从形式上具备了认定医疗广告的基本特征。据此,判决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原告的投诉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其原告本人。

2002年12月9日,法庭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这一判决结果在工商部门引起不小的反响,被告还因此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这场民告官中胜诉的彭先生感慨万千,多次来电来信要向张缨表示感谢。可张缨坦然地回答:不要谢我,应该感谢国家的法律,感谢我们这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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