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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小故事


法锤敲响股市警钟的励志小故事


2022-12-23 16:20:45 ,,,


本市居民秦某与诸多股票投资者一样,面对股票市场的诱惑,既欲涉足其中,又恐自己缺乏时间、精力或经验,于是便委托他人炒股,并寄希望于他人的代理行为能给自己带来好运。

1998年4月10日,秦某与上海天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的职工卞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卞某为其从事股票买卖、资金存取、交割账户和销户等行为,并经南方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某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南方证券)在该委托书上盖章确认。嗣后,秦某陆续将20万元存入咨询公司在南方证券开设的8000号账户下的F00084小账户上,F00084资金账号由卞某操作,进行股票买卖。

天有不测之风云,正当秦某还在期待卞某能为其赢得投资回报时,不料卞某却于2003年3月22日突然因故自杀身亡。为了解自己投资20万元的股票交易情况,秦某去南方证券了解,结果发现8000号账户下的股东代码一栏与秦某相对应的F00084小账户里的资金余额为零。

同时还了解到,F00084账号由卞某买卖股票至1998年6月26日,期间,卞某在账户内资金仅有34154.68元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9日买入单价为33元的深科技A股票2000股,总计66561元,该股于次日卖出,得款68988.57元,盈利2427.57元;1998年6月26日,在当时账户资金余额为94285.13元的情况下,占用透支资金71410.08元买入单价为16.45元的爱使股份10000股,总计165695.21元;1999年4月20日,卞某购买的10000股爱使股份被他人卖出,得款101346.07元,该股亏损64349.14元;次日,从8000号账户下的八个小账户上(包括秦某的账户F00084)共划出资金259817.40元至另一户名为俞某的F00077账户上,其中包括从秦某的账户上被划出资金120400.90元;仅隔一天,咨询公司财务就从8000号账户上取款20万元,而根据当天8000号账户交易记录显示,这20万元又是从俞某的F00077账户上提取的。

此时,秦某如梦中惊醒。由于提取秦某账户上120400.90元资金的咨询公司系王桂英与应植融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该公司已于2000年4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歇业状态;且8000号账户原户名系王桂英,后已变更为咨询公司及邹文杰,欲追究咨询公司和王桂英、邹文杰的责任又谈何容易?因此,秦某将卞某在股票交易中存在透支行为,以及造成股票亏损和账户上资金被他人提取的过错责任统统归结于南方证券未尽监管义务,一纸诉状把南方证券告上了法庭。

2001年4月24日,静安法院对原告秦某诉南方证券股票交易纠纷一案开庭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审理中依南方证券的申请,后又依法追加王桂英、应植融、邹文杰为本案被告,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秦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南方证券处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20万元,委托卞某进行证券交易。卞某在买卖股票中有透支行为,南方证券未尽监管义务,致原告股票亏损,现原告账户内的股票被抛售后,又由他人将资金提取。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方证券偿付其20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南方证券辩称,原告从未在其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和存款,其与原告无委托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王桂英辩称,8000号账户户名原系咨询公司,该账户由下挂的若干小账户组成,8000号账户本身无资金,小账户由受委托的代理人直接操作,咨询公司从不干涉。卞某虽系咨询公司职工,但原告是委托卞某买卖股票,并向卞某交付资金,故原告与卞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咨询公司从未接受原告委托及收取原告资金,所以原告与咨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咨询公司的另一出资人应植融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被告邹文杰辩称,借用8000号账户是为享受手续费的优惠,因账户户名使用公司名义不方便,就同意将8000号账户户名更名为邹文杰,但8000号实际是一个虚拟的账号。

本案几次开庭,诉辩各方尽管对庭上出现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太多异议,但各执一辞的主张与辩解又似乎各自有理。本案的复杂因素由此显现出来。

综观本案,存在着诸多法律关系和责任的认定与区分。本案审判人员抓住本案的症结所在,归纳出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1.原告秦某是否与被告南方证券存在委托关系;2.南方证券对8000号账户下挂的小账户之间的资金进出是否负有监管责任;3.咨询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

1.根据被告南方证券提供的8000号资金对账单及被告王桂英和邹文杰所述证实,南方证券在8000号账户下为股东秦某已设定一小账户F00084,而8000号账户是个虚拟的账号,本身并无资金,8000号账户的资金余额系若干小账户的资金总额。据此,原告委托卞某操作股票、存取资金的行为可认定为双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且南方证券对此代理行为是知悉的,故卞某的行为代表了原告的行为,由此可认定原告与南方证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对原告在南方证券存入20万的事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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